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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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試算表提供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退休金及勞雇雙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合意結清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退休金之試算;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依所填受僱日、適用日、平均工資等結果估算。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係指經本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聯結(1),或電洽本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詢問。(因退休金分段計算,故「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至為重要。)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滿25年以上」或「工作滿10年以上年滿60歲」,始得自請退休。依同法第54條規定,雇主於勞工符合「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始得將勞工強制退休。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退休金分段適用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計算之(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因各事業單位標準不一,故未提供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請自行計算)。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依當時應依照或比照適用之法令規定或事業單位自訂之內涵計算;適用該法後之退休金基數標準,應依該法第2條第4款規定計算1個月平均工資。適用前後之退休金總額以達依本法規定之計算方式 45 個基數為限。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55條之規定計算(本試算表之計算範圍)。
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年資,由雇主以不低於工資之百分之六之金額為其提繳退休金至退休金個人專戶(勞退新制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請參閱相關聯結(2))。
有關工作年資15年2個基數起算點,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0月19日台87勞動3字第043879號函辦理;該函略以,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15年以內之部分,每滿1年給予2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勞工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非屬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其適用該法後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每滿1年給予2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之比例計算與畸零年資: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適用該法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適用該法前之畸零年資,應與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並依「比例」按適用前後之法令分別計算退休金;適用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湊足整數後,再核計畸零年資之退休金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上開畸零年資退休金基數之採計 ,自「受僱日期」採計至「選擇參加勞退新制之前一日」或「退休日」,不扣除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年資。) 例如,勞工工作年資為18年6個月又15天,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年資為14年10個月又15天,則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計有1個月又15天,係屬全部工作年資15年以內之部分,其退休金計算12分之(1+15/30)乘以2計算;工作年資超過15年部分,為3年6個月又15天,計為4個基數。
有關參加勞退新制日期(未選新制者,無須填寫)欄位填寫說明:
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並得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5年內(99年6月30日前),改選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
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及99年7月1日後取得本國籍之勞工,自103年1月17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自108年5月17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屬(2)、(3)之身分者,於修正條文後始取得各該身份者,於取得身分之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在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已受僱且服務在同一事業單位者,得於適用本條例之6個月內,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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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表(勞退舊制)
※ 本系統僅供試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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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正確金額,請依實際個案計算。
基本資料
輸入出生日期
輸入受僱日期
(94年7月1日後離職再受僱者,適用勞退新制)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
行業別
農林漁牧業 (73.8.1)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73.8.1)
製造業 (73.8.1)
營造業 (73.8.1)
水電煤氣業 (73.8.1)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73.8.1)
大眾傳播業 (73.8.1)
保險輔助業中之海事檢定服務 (73.8.1)
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 (73.8.1)
新聞供應業 (73.8.1)
出版業 (73.8.1)
廣播電視業 (73.8.1)
停車場業 (73.8.1)
其他顧問業中之驗船師事務所 (77.4.5)
保險輔助業中之海事檢定服務 (77.4.5)
獸醫業 (80.10.7)
電影片製作業 (81.7.21)
電影片發行業 (81.7.21)
汽車修理保養業 (81.7.21)
電器修理業 (81.7.21)
機踏車及自行車修理業 (81.7.21)
洗染業 (81.7.21)
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 (81.7.21)
電影工業 (85.12.31)
銀行業(含信託投資業) (86.5.1)
加油站業 (86.5.1)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86.5.1)
金融及其輔助業 (87.3.1)
資訊服務業 (87.3.1)
觀光旅館業 (87.3.1)
信用合作社業 (87.3.1)
證券業及期貨業 (87.3.1)
國際貿易業 (87.3.1)
汽車零售業 (87.3.1)
綜合商品零售業 (87.3.1)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87.3.1)
國會助理 (87.3.1)
保險業 (87.4.1)
不動產業 (87.4.1)
廣告業 (87.4.1)
設計業 (87.4.1)
商品經紀業 (87.4.1)
顧問服務業 (87.4.1)
租賃業 (87.4.1)
其他工商服務業 (87.4.1)
個人服務業 (87.4.1)
電影片映演業 (87.4.1)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 (87.4.1)
社會福利服務業 (87.7.1)
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 (87.7.1)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 (87.7.1)
公務機構清潔隊員 (87.7.1)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 (87.7.1)
*87年12月31日適用勞基法之行業 (87.12.31)
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 (89.1.7)
地方民意代表僱用之助理人員 (89.3.9)
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 (90.1.21)
政黨僱用勞工 (92.10.1)
勞工團體 (92.12.1)
公立醫療院所進用之臨時人員 (94.6.30)
全國性政治團體僱用之勞工 (94.6.30)
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 (97.1.1)
工商業團體 (98.1.1)
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設立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 (98.1.1)
社會團體 (98.5.1)
自由職業團體 (98.7.1)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 (98.9.1)
會計服務業之會計師 (99.1.1)
傳教機構 (99.1.1)
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99.3.1)
私立藝文業 (99.3.1)
私立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之教師及職員 (99.3.1)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 (103.04.01)
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並報備者) (103.07.01)
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103.08.01)
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者) (104.01.01)
農民團體(不包括農田水利會) (104.01.01)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 (108.09.01)
(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
預估條件
輸入預計退休日(勞動契約終止日)
輸入核准退休時之平均工資
元/月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給與標準
請選擇
A案
B案
(A案)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
(B案)非屬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
適用勞基法日期前退休金
(此欄未填列者,僅就適用勞基法部分進行試算)
元
勞退新制
選擇參加勞退新制日期
離職日期早於94/7/1/新制開始實始日期,故無法選擇。
(未選新制者,無需填寫)
開始試算
預估試算結果
試算結果
適用勞基法日期後退休金試算結果
0元
適用勞基法日期前退休金
0元
退休金合計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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